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进行协商处理,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。

第一,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; 第二,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原则上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判决; 第三,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争取孩子意见。 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 1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母方生活。
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随父方生活: (1)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; (2)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,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; (3)因其他原因,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。 2、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,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,可予准许。
3、针对两岁及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问题,若父母双方均提出由己方抚养的要求,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,可优先考虑一方:(1)已完成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;(2)孩子长期与其共同生活,改变现有居住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;(3)一方无其他子女,而另一方已有其他子女;(4)跟随此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,同时另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状况,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。5、当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时,需听取该子女的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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